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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公安局召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

2016-08-26 赤峰公安

  户籍制度改革涉及每一个公民切身利益,是公安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民生工程。2016年8月26日上午,赤峰市公安局召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赤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大队长于洋介绍了我市的户籍改革推进工作。



本次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有:


户籍改革:背景

  

  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2015年9月8日,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号),对我区落实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情况进行部署和落实。

  2016年6月11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赤政发〔2016〕50号),《实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初步完成。


户籍改革:创新便民举措


全面开展全国部分省市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工作

  从2016年8月15日开始,在赤峰市异地办理身份证受理点,通过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系统,受理天津、辽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籍居民除外)、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籍居民除外)、黑龙江(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籍居民除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籍居民除外)、贵州、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籍居民除外)等18个省市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流动人口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其他省区流入我市人员的异地办证申请何时开始受理,等待自治区公安厅另行通知。


实现临时身份证办理“全市通”

  赤峰市公安局党委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于2016年4月在全市12个旗县区、新城开通了赤峰市户籍人员临时身份证异地办理服务,实现了赤峰市户籍人员临时身份证办理“全市通”。


户籍改革: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在充分考虑赤峰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初步实现“高端人才优先化、本地农牧民市民化、外来人口本地化”的统一落户政策。


全面放开中心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在我市中心城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镇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高端人才优先落户

  对于人才实行优先引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就业地、建制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住所的限制。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自治区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未满5年的毕业生、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等,依照本人意愿,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以在就(创)业地、建制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本地农牧民市民化

  积极推行本地农牧民市民化,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特别是在城镇就业、连续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牧业转移人口,依照本人意愿,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以在现实际居住生活城市、建制镇镇区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放松亲属之间投靠迁移入户,具有市辖区、旗县区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镇区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不受投靠人年龄、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面积等其他条件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外来人口本地化

  逐步实现外来人口本地化。外地人员购房类:凡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父母,可凭购买房屋合同、正式发票或房产证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外地人员投资经商类:凡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本自治区内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无户口人员落户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的婴儿、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户口迁移证件遗失形成的无户口问题,《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对这三类无户口问题公安机关必须予以解决。特别是超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随父亲或者母亲落户。其他原因形成的无户口问题,由于形成原因复杂,解决难度较大,下一步按照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要求逐步分类解决。


户籍改革:建立健全三项人口管理基本制度


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2016年7月1日开始,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取消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别,为消除城乡壁垒、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创造条件。


居住证制度

  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解决暂不具备落户条件或者不愿落户城镇的流动人口面临的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根据公安部及自治区公安厅文件精神,先行在派出所设立“居住证”登记受理窗口,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公民,开展“居住证”受理登记业务,待自治区制证条件成熟后,为已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


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主要是完善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建设人口基础信息库,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下一步流动人口异地办理身份证和网上迁移户口等便民利民服务提供支撑。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不同于以往局部、单一的户口政策调整,而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牧区产权、财税等众多领域的综合配套改革。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涉及诸多配套政策的调整,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能否得以落实,关键在于各项配套政策措施能否及时跟进。

  下一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赤峰市公安局将在清理现行户籍政策、跟踪关注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措施的落实情况、推进户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加快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多个方面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努力让广大群众在改革中得到更多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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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编辑/李岩 审核/杜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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